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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与丁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丁翠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318号原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南侧、金集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9428007XC。法定代表人:杨宏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翠萍。原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64元,减半收取计2732元,由原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瑾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