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7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玉敏与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敏,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敏,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王琴,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王玉敏与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二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现金13000元并抵付部分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