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倪学东与南通富顺柜业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学东,南通富顺柜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倪学东。被执行人南通富顺柜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吕四海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连飞,该××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倪学东与被执行人南通富顺柜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启劳人仲案字[2016]第3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南通富顺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倪学东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472,7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富顺柜业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苏F×××××、苏F×××××、苏F×××××车辆。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富顺柜业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苏F×××××、苏F×××××、苏F×××××车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启劳人仲案字[2016]第3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韩雪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