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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月林与陈名国、李敬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林,陈名国,李敬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956号原告周月林,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陈名国,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李敬华,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洛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月林诉被告陈名国、李敬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月林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3元,减半收取为5702元。由原告周月林承担。审判员  李子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