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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余永芳与刘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永芳,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836号申请执行人余永芳,女,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43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建国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