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余永芳与刘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永芳,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836号申请执行人余永芳,女,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43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建国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