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晓娟与杨贵钰、杨金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娟,杨贵钰,杨金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811号原告:李晓娟。被告杨贵钰。被告杨金朋,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娟诉被告杨贵钰、杨金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李晓娟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杨贵钰、杨金朋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并已与该保险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贵钰、杨金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程同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娟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仝金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