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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烟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烟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1489号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吴越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蒋震晖,经理。被告:烟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邢家山子村。法定代表人:舒策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财产保全费688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敏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