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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洪义、卢凤兰与周长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义,卢凤兰,周长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2民初2321号原告:张洪义,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卢凤兰,女,1960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秀兰,系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长友,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冀州市。委托代理人:曹胜利,系冀州市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负责人:李彦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风雷,系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洪义、卢凤兰与被告周长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凤兰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秀兰与被告人民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宋风雷、周长友的委托代理人曹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被告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9日6时25分,被告张洪义驾驶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哈线575公里+3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被告周长友驾驶的冀T723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冀TG269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致使二原告受伤,车辆部分损坏。北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张洪义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周长友负次要责任,原告卢凤兰无责任。二原告受伤后均入住北镇市人民医院,原告张洪义住院31天,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28天。原告卢凤兰住院16天,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13天。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分别于2016年7月30日和8月10日出具鉴定意见:卢凤兰因交通肇事导致“脑挫裂伤”构成十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7627元;张洪义因交通肇事导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二原告系农村户籍。原告张洪义有被扶养人一名即其母亲王秀兰(1937年3月14日出生,农村户籍,有扶养人五人)。原告卢凤兰有被扶养人一名即其母亲刘彩侠(1928年1月9日出生,农村户籍,有扶养人四人)。被告人民保险辩称,承认原告主张的事故事实、责任划分、原告医疗费花费及住院情况、误工费。被告周长友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民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原告合理损失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但对原告卢凤兰脑挫裂伤构成十级伤残及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可,后续治疗费用应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此外,原告主张两处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不合理,应为11%。鉴定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同意给付,因二原告年龄将近60周岁,且十级伤残并不意味着劳动能力的丧失。外聘专家做手术的费用票据系非正规票据,且该行为不合法,故对该费用不予赔偿。参考原告张洪义的过错程度,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1000元,九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2000元。护理费同意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39.14元每天给付。被告周长友辩称,承认原告主张的事故事实、责任划分、原告医疗费花费及住院情况。事故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原告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民保险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合理损失同意赔偿。鉴定费应由被告人民保险赔偿,其余同被告人民保险的答辩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虽对原告卢凤兰脑挫裂伤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该鉴定意见不合理,故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原告卢凤兰主张的外请专家的会诊费用并非医疗机构的正规收据,无法证明该费用系合理损失,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民保险抗辩护理费按农村标准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告护理费按辽宁省2016年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127元/年(101.72元/天)计算。一级护理每天2人,二级护理每天1人。原告卢凤兰主张两处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没有法律依据,本院支持11%。原告卢凤兰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系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年龄均未超过60周岁,且因伤残而致部分劳动能力丧失,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辽宁省2016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873元/年计算,王秀兰与刘彩侠均计算5年,赔偿系数分别为1.2和0.11,原告张洪义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5,原告卢凤兰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4。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张洪义5000元,卢凤兰4000元。二原告虽未提供证据,但交通费系合理损失,结合二原告住院天数,本院酌情支持张洪义1000元,卢凤兰500元。综上所述,原告张洪义合理诉讼请求包括:医疗费25390.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护理费3458.48元、误工费4422.82元、残疾赔偿金482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74.6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880元,合计91704.47元。原告卢凤兰合理诉讼请求包括:医疗费20677.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后续治疗费17627元、护理费1932.68元、误工费3992.28元、残疾赔偿金2652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20.04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480元,合计78754.50元。原告损失首先由被告人民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保险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系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应由被告周长友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洪义75466.07元,原告卢凤兰53401.63元;(赔偿明细表附后)二、被告周长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洪义264元,原告卢凤兰444元;(赔偿明细表附后)三、驳回原告张洪义、卢凤兰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周长友负担424元,由二原告负担12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迎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冰张洪义损失明细 项目 名称 算法 数额(元) 备注 1 医疗费 25390.57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31天 1550 3 护理费 101.72元/天×(3天×2人+28天×1人) 3458.48 4 误工费 39.14元/天×113天 4422.82 5 残疾赔偿金 11191元/年×20年×0.2 48228 7 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8 被扶养人生活费 8873元/年×5年×0.2÷5人 1774.6 9 交通费 1000 10 鉴定费 880 11 合计 91704.47 卢凤兰损失明细 项目 名称 算法 数额(元) 备注 12 医疗费 20677.1 13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16天 800 14 后续治疗费 17627 15 护理费 101.72元/天×(3天×2人+13天×1人) 1932.68 16 误工费 39.14元/天×102天 3992.28 17 残疾赔偿金 12057元/年×20年×0.11 26525.4 18 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 19 被扶养人生活费 8873元/年×5年×0.11÷4人 1220.04 20 交通费 500.00 21 鉴定费 1480 22 合计 78754.50 赔偿明细 交强险 名称 算法 金额(元) 备注 医疗费 张洪义 5000 本项限额为1万元 卢凤兰 5000 合计 10000 死亡伤残 张洪义 63883.9 第3至9项及15至20项之和 卢凤兰 38170.40 合计 102054.30 合计 张洪义 68883.9 医疗费+死亡伤残 卢凤兰 43170.40 合计 112054.30 三者险 张洪义 (91704.47-880-68883.90)×30% 6582.17 超出及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按30%责任比例 卢凤兰 (78754.50-1480-43170.40)×30% 10231.23 合计 16813.40 人民保险 张洪义 75466.07 交强险+三者险 卢凤兰 53401.63 合计 128867.70 周长友 张洪义 880×30% 264 鉴定费按30%责任比例 卢凤兰 1480×30% 444 合计 708 张洪义 75730.07 卢凤兰 53845.63 合计 129575.70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