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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5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南顺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建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顺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王建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5547号原告河南顺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谢德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强、王亚楠,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民,男,汉族。原告河南顺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建民(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宝强、王亚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加盟合同。合同约定:自加盟之日起,由被告作为原告晋城分公司负责人,被告可以原告的名义在晋城地区范围内开展物流运输业务,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代收货款、收发货物,向总部及时回款等义务,享有运费提成等权利。2014年4月,原、被告双方终止合作。经审账目核确定,截至2014年4月,扣除被告缴纳的加盟保证金后,被告仍拖欠原告物流款项4678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物流相应款项46785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截止2015年10月1日的违约金为14846元,共计61631元,2015年10月2日以后的违约金另行计算。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1、《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与晋城分公司加盟合同》一份;2、《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3、顺天物流软件项目实施合同书、上海硕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书》、《货品明细》各一份。被告王建民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与晋城分公司王建民加盟合同》(以下简称加盟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告取得原告在晋城区域的“河南顺天物流特许加盟商”资格。被告负有代收货款并向原告及时汇款等义务,享有运费提成等权利。被告怠于支付货款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和连带保证人及时返还全部货款并承担自被侵占之日起以被侵占的货款为本金加算四倍的同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合作从事经营活动。2014年4月,原、被告双方终止合作,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代收货款。原告委托河南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告拖欠的物流款项进行鉴定,该事务所鉴定意见为2014年4月12日原告应收被告款项122876元。诉讼中,原告认可收取被告保证金7万元,并认可尚欠被告2014年3月份的应得分成6091元未支付。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顺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代收货款返还原告,被告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河南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截止2014年4月12日被告拖欠原告物流款项122876元,扣除原告收取的7万元保证金及应向被告支付的提成6091元,余款46785元被告应予以返还原告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顺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物流款项4678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6785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被告王建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许朝军代理审判员  王婉霞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