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夏荣英与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执557号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夏荣英仲裁纠纷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裁字1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荣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其他诉讼费用0元,申请执行费1254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