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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5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凤侠与邳州市铁富镇镇中村民委员会、郯城京鲁苗圃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凤侠,邳州市铁富镇镇中村民委员会,郯城京鲁苗圃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5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侠,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铁富镇镇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镇中村。法定代表人:黄立群,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郯城京鲁苗圃场,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310国道南武河东500米。负责人:徐勤法,场长。上诉人赵凤侠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铁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凤侠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凤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凤侠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长伟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思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