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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保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香玲与王秋菊民间借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玲,王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49号之一申请人:刘香玲,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秋菊,女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1日生效的(2016)鲁1728民初2451号之一裁定书,查封王秋菊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城区五四路中段北侧财富广场17号(房号0041)房产一套[房权证号:东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