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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春昌与乔金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昌,乔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667号原告:李春昌,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18日,千阳县南寨镇,现住千阳县城关镇。被告:乔金虎,男,汉族,58岁,千阳县南寨镇人,现住千阳县城关镇。原告李春昌与被告乔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5年7月6日,被告以儿子结婚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妻子即取钱20000元,由原告交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经查,被告乔金虎外出打工,原告不能提供其准确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既不同意撤诉,又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既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也不同意交纳公告费,又不同意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春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的150元,退还原告李春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应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