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4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继祥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祥,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460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祥,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村看杨路。法定代表人耿辉,董事长。王继祥与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8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继祥二○○三年六月至二○○九年十二月养老保险补偿八千三百一十五元一角、二○一○年五月至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养老保险补偿二千四百零七元九角、二○○三年六月至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失业保险补偿四千七百零四元;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继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三万一千四百二十五元八角四分;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继祥负担,已交纳。权利人王继祥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继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06执44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