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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存喜与被执行人龙兴矿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存喜,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黄存喜,男,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蔚县白草村乡。被执行人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法定代表人付延强。黄存喜申请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