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行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金业与哈尔滨市道里区司法局其他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金业,哈尔滨市道里区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胡金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司法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化街103号。法定代表人:车永涛,职务局长。再审申请人胡金业因履行法定职责诉哈尔滨市道里区司法局(以下简称道里司法局)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行初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金业申请再审称,1、道里司法局以引诱、欺骗等手段致使其撤回对道里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诉讼;2、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未告知其撤诉后果,侵犯其知情权。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胡金业以道里司法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后其于2016年5月25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该院准许其撤回起诉。其于2016年6月14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再次递交起诉材料,要求道里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关于胡金业提出的道里司法局以引诱、欺骗等手段导致其撤回起诉的问题,因其在申请再审期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的上述主张,故胡金业提出的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证据证实,依法不能成立。关于胡金业提出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未告知其撤诉后果,侵犯其知情权的问题。本院认为,胡金业在原一审审理期间明确表示其起诉的主体有误,并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后其又以同一被告、事实和理由重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对本案的相关问题已作出释明,故胡金业提出的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依据,依法亦不能成立。综上,胡金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金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曲海涛审 判 员 张玉凤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