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4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韩瑞华、魏县人民医院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瑞华,魏县人民医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瑞华,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魏县魏城镇来宾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郭运中,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军,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韩瑞华因与被上诉人魏县人民医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瑞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韩瑞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瑞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韩瑞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山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