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355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辩护人唐鸿生,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辩护人薛圣造,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6】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辩护人唐鸿生、薛圣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在担任上海东航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为取出业务奖励费,以支付7%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中山市泰众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0万元,税额为43,589.74元,后上海东航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5年11月18日、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后才供述了上述事实。嗣后,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补缴了税款。以上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卞某某的证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客户对账单、记账凭证、收据、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4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名被告人已退缴了税款,2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均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审判员 苏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