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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756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红星村新华组。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作先,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38号金侨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刘兴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光辉,男,汉族,湖南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22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