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破申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侨兴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龙游石菱水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杭州侨兴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浙江龙游石菱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破申00003号申请人:杭州侨兴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31917-6,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长安村。法定代表人:何卿,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石菱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771684-7,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箬塘村。法定代表人:杨静江,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10月9日,申请人杭州侨兴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石菱水泥有限公司进行重整,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石菱水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石菱水泥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经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水泥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法定代表人杨静江,注册资金300万元,股东杨静江出资300万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达成(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100000元及其利息到期后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申请执行,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另据本院执行庭通过执破衔接移送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石菱水泥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5起生效诉讼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未能清偿。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石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龙游县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石菱水泥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的债务1100000元及利息,已被法院的民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至今未清偿,可以认定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人在本院有5起执行案件未能履行,标的达1500多万元,可以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申请人杭州侨兴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石菱水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被申请人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杭州侨兴绿色能源对被申请人浙江龙游石菱水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浙西审判员 祝金枝审判员 童 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