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4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玲玲与夏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095号起诉人王玲玲,女,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收到起诉人王玲玲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以夏超为被告,主张称:双方于2015年11月16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26日生育一子夏时镇。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性格不合,多次发生冲突,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1、准予双方离婚;2、婚生子夏时镇由起诉人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5万元,直至夏时镇年满18周岁;3、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提交了被告军官证复印件,根据该证件显示的内容,被告的服役部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舰艇大队,起诉人并未举证证明上述部队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坚持诉讼的,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玲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 冠 鹏审判员 邓 小 明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丹萍(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