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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郝夫印、李冬梅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郝夫印,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7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王晋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福秀,该行经理。被执行人:郝夫印,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郝夫印、李冬梅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1.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赵之会代替被执行人郝夫印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118957.28元,案外人赵之会取得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优先债权,该案执结,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案外人赵之会取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对被执行人郝夫印、李冬梅的优先债权118957.28元。二、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