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陈某、刘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陈某,刘某某,陈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101号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甲。被告陈某。被告刘某某,陈某之妻。被告陈某某,陈某之父。被告郝某某,陈某之母。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陈某、刘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因四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蔡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开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