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4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魏全文与晋州市东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全文,晋州市东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950号申请人:魏全文,男,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繁峙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晋州市东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43439735A。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庞村。原告魏全文与被告晋州市东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丁建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全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丁建伟驾驶的“冀A×××××、冀A94**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王建兵自愿以其所有的“晋H×××××”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冀A×××××、冀A94**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期限为2016年10月21至2017年10月20日,查封期间由阜平县迅达停车场保存,不准买卖、转移、毁损。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魏全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挺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