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民申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恩江因与被申请人贾永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恩江,贾永保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申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恩江,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永保,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再审申请人马恩江因与被申请人贾永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7民终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马恩江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马恩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恩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宏伟审判员 郭慧峰审判员 范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