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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黄宗荣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局,黄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9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局,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新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47116524433。法定代表人张小平,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用才,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宗荣,男,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商务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以被执行人对处罚决定的诉讼期限尚未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局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伟代理审判员 刘 利代理审判员 周仁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