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1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晓蓉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某,张晓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民特26号申请人:林某某,男,汉族,生于2006年12月29日。法定代理人:林道华,男,汉族,生于1938年10月21日,系申请人林某某之祖父。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四川省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春红,四川省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晓蓉,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5日。申请人林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晓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某某诉称,林某某父亲林钒与母亲张晓蓉于1987年12月结婚,2006年生育林某某。2014年3月张晓蓉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林钒因交通事故死亡。因被申请人张晓蓉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林某某遂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张晓蓉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张晓蓉,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5日,系申请人林某某之母。张晓蓉于2014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26日在《法制日报》登报发出寻找张晓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晓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某某提供的户籍证明、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张晓蓉下落不明满二年,且本院登报发出寻找张晓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晓蓉仍然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林某某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晓蓉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匡俊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