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程海斌与武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斌,武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533号原告程海斌。被告武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海斌与被告武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海斌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牛毅虎审 判 员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