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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程海斌与武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斌,武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533号原告程海斌。被告武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海斌与被告武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海斌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牛毅虎审 判 员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