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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张森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张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平,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雄飞,男,该局科员。被执行人张森,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张森(2016)津0113行审59号行政裁定书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所建违章建筑占地面积较大,短时间内无法全部拆除,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