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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广东省某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某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鹏,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479-1号申请执行人:徐世鹏。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徐世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32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400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