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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更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真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真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030号罪犯王真佳,曾用名王贞加,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北省利川市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6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真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2007年4月18日,该犯被交付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5月21日,调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1月2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王真佳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制包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3年10月、2014年6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2016年4月八次获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真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真佳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期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要献萍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冠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