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娟与被告王学忠、郝凤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娟,王学忠,郝凤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598号原告:刘淑娟。被告:王学忠。被告:郝凤丽。原告刘淑娟与被告王学忠、郝凤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刘淑娟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