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3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娟与被告王学忠、郝凤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娟,王学忠,郝凤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598号原告:刘淑娟。被告:王学忠。被告:郝凤丽。原告刘淑娟与被告王学忠、郝凤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刘淑娟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