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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与王新磊、王秀莉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王新磊,王秀莉,霍学全,王忠恕,李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582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596596019D。负责人:屈跃敏,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勋,女,1990年9月7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王新磊,男,1978年5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秀莉,女,1978年3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霍学全,女,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忠恕,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林芳,女,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新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新磊、王秀莉、霍学全、王忠恕、李林芳的银行存款12万元,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以自有资产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