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日胜与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日胜,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何忠心,陈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2行初55号原告林日胜,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代理人叶香玲,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巧瑛,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海丰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少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加雨,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何忠心,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代理人何俊,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第三人陈宏平,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林日胜诉被告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何忠心、第三人陈宏平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日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日胜以被告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职权变更,原告需以继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何忠心、第三���陈宏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日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日胜负担。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俞清华人民陪审员 金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邵慧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