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陶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陶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164号申请执行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邹民。被执行人陶月明。申请执行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月明存款人民币76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陶月明收入人民币7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