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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史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史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民初1261号原告:高某,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委托代理人:莫奕钦,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1,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高某诉被告史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史某2,××××年××月××日生育女某,结婚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但被告在外地经营KTV生意后,开始与多名KTV小姐缠在一起,搞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同居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逐渐恶化。被告只顾自己挥霍享乐,对原告及儿女从不关心,从不过问,也没有支付过生活费用,整个家庭都是原告一人支掌,现双方分居生活已超过5年时间,期间原告多次提出离婚,但被告一直回避不理。为了家庭及儿女,原告一再忍让,以期被告能痛改前非,回归家庭,但被告反变本加厉,更大更深的伤害了原告。原告确实无法再忍受被告的冷漠无情及出轨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史某2、女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双方感情不和,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年××月××日生育儿子史某2,××××年××月××日生育女某。婚后被告长期在外面做生意,2013年4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时,原、被告均承认夫妻有湛国用(2009)第50187号及湛国用(2009)第50166号土地使用权,但已抵押给银行,向银行贷款1400万元,另在玉林市开了公司一间,即玉林市鸿天娱乐有限公司,原、被告均不同意对该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评估和审计。案经调解,原告要求离婚,两个子女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0元,被告同意离婚,同意子女由原告抚养,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认为儿子史某2到2016年12月已满18周岁,不用抚养了,5000元已足够抚养女儿。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结婚资料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结婚,但婚后感情不好,2013年4月起双方分居生活,终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婚后生育儿子史某2、女某,原告要求抚养,被告也同意由原告抚养,应予准许,关于小孩抚养费问题,儿子史某2××××年××月××日出生,至2016年12月12日已满18周岁,之后,实际只需抚养女儿,因此,被告同意付给两小孩的抚养费每月5000元,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0元,没有提供被告收入证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因欠银行贷款,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关于夫妻开设的玉林市鸿天娱乐有限公司,由于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不清,双方也不同意评估和审计,不予一并处理,原、被告可在离婚后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史某1离婚。二、婚生儿子史某2、女某均由原告高某负责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史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10日前付给小孩抚养费5000元(儿子史某2独立生活后,史某1需继续付给抚养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维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