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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字第5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柱与被告曾德明、佟宝库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柱,曾德明,佟宝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3民初字第5523号原告:李庆柱。被告:曾德明。被告:佟宝库。原告李庆柱与被告曾德明、佟宝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柱,被告曾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佟宝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庆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88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3日,被告曾德明从原告处借款108800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迟迟不能还款,借款时被告岳父佟宝库自愿为被告提供担保。被告曾德明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偿还欠款。借款至今我偿还过原告2400元利息,当时我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年利息28800元,约定月息3分,所以借条是108800元。被告佟宝库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曾德明为李庆柱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曾德明因个人财务紧张而向李庆柱借款人民币108800元整”,并约定借款应在2016年6月23日之前归还。被告佟宝库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被告曾德明当日只拿到8万元现金,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一份经庭审质证,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曾德明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实,被告曾德明拖欠原告借款及利息属实,应予给付。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故本案本金应为8万元。被告曾德明主张在借款后还给原告1个月利息,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故利息自2015年7月24日开始计算。原、被告约定月息3分,超过年利率24%,故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佟宝库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因其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亦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自2016年6月23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为6个月,原告现以起诉方式向佟宝库主张并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德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庆柱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佟宝库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被告曾德明、佟宝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美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阎 爽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