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63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平,男,1970年3月6日出生。因偷窃,于2003年11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2月22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月6日被羁押,2月12日被逮捕,同年4月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京0111刑初471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刘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平介绍文×(已判刑)向他人贩卖毒品。后被告人刘平将一装有豆瓣酱的箱子带到文×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棕南正街的暂住地,并让文×邮寄至北京。文×让其女友沙×(已判刑)帮忙邮寄,沙×将藏有冰毒的6瓶豆瓣酱按照文×提供的地址,通过韵达快递从四川省成都市邮寄至北京市房山区北关环岛,邮寄物品于2014年12月5日到达北京。公安机关从6瓶豆瓣酱中的4瓶中查获4包白色晶体,经鉴定,4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78.9%),净重174.41克。被告人刘平于2015年1月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被抓获归案。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09年我在看守所被拘留的时候认识的刘平,他说他是贩毒的,我们认识之后就留下了联系方式。他的电话是182XX****XX。我从看守所出来之后就和刘平有了联系。近期刘平联系我说他给我发点毒品过来,让我帮他卖。我没答应帮他卖毒品,也没跟他说不帮他卖。刘平说发的是冰毒,毒品发过来会跟我联系。刘平没跟我说毒品价格,他也没跟我要钱,我也没有给过他钱,他就是说把毒品发过来让我先帮他卖。后来有一天,一个四川的号码183XXXX****给我打电话说,是刘平让他联系我,他给我发毒品,让我跟他联系。当时这个号码的持机人说自己叫阿文。我在2011年前后在四川通过刘平见过一次阿文。阿文说他用快递把冰毒寄给我,有200克左右。阿文跟我聊过两三次给我发毒品的事。当时说是我收到卖毒品的钱之后,把钱打给刘平,阿文怎么收钱我不知道。后来我没有收到冰毒,也没有给他们钱。2、证人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刘平在我和我女朋友的住处装了一箱豆瓣酱,他装满后让我看了一眼,让我寄往北京,我当时身体不舒服,就让我女朋友“陈璐”在我住的小区门口的快递收件点寄的。后来警察把“陈璐”抓了,陈璐带着警察把我也抓了,说是豆瓣酱里有冰毒。文×辨认出7号照片(刘平)就是让其帮助邮寄豆瓣酱的男子。3、证人沙×的证言证明:大概一个月之前,我到武侯区租房的时候认识的文×,后来和他就交了男女朋友。2014年12月1日凌晨的时候,文×就带着我到了我们现在住的成都市武侯区棕南正街7号院的楼房的三层那个房间,门上写着8号。早晨吃完早点后,我去洗衣服,大约洗了有十分钟左右,刘平就到了。刘平和文×在房间里谈事情,我一到房间里他们俩就不说了,但是在我陆陆续续的进房间的时候,我听见刘平和文×在谈论毒品的事情,我听到刘平跟文×讲过“人也没了,货也没了,人货都消失了”。我还听到刘平跟文×讲“现在我和货不能在一起”,在我洗衣服的时候,文×问我:“陈璐,这次可不可以写你的号码?”我问:“什么?”文×说:“发快递可不可以写你的号码?”我说:“可以。”等我快洗完衣服的时候,刘平和我打了个招呼就走了。刘平在这里大约待了三四个小时。刘平走了以后,我进房间晾衣服的时候,在房间的大衣柜里拿晾衣架时发现衣柜旁边放着一个已经打包好了的黄色纸箱,当时纸箱封的不是很严,我看到里面装的是郫县豆瓣酱。刘平过来之后我才发现这个纸箱,之前我和文×一直在一起,没有见过这个纸箱。过了一会儿我问文×:“包裹里是什么?”文×说:“你说呢?”我说:“是冰毒吗?”文×说:“是。”等我晒完衣服待了一会儿,我说去买水果,这时文×对我说:“西街那个门口有个小卖部,那里可以收快递,你看一下有没有收快递的。”我就出去买水果去了。等我买完水果后,对文×说没有看到收快递的,文×又说:“拿着包裹,咱们一起去。”但是文×在那里磨蹭,我一看这种情况,文×腿脚也不好,我就对文×说:“我一个人去。”然后文×又给了我七八十块零钱,这样我就抱着包裹下楼了。在去寄快递的路上我打电话问文×寄到哪里,文×说给我发到我手机上。我到了棕南西街4号院门口左侧有个小卖部,那里代收快递,这样我就又给文×打电话,问他地址信息发过来没有,文×告诉我说发过去了,我又问文×名字怎么写,他告诉我随便写,号码就写我的手机号码。这样我挂了电话,就看到我手机上文×发过来的信息,信息内容是:北京房山北关环岛。这样我发快递的时候寄件人写了陈林,电话写的159XX****XX,收件人写的我的汉名陈璐,电话是182XX****XX,收件地址是北京市房山区北关环岛,快递是韵达快递,单号是12013448000993。我寄完快递回去后,文×就开始打电话,我听到他给别人打电话,因为对方没有接电话,文×自己在那里说:“刘平怎么不接电话?”我当时还应了一声:“啊,刘平不接电话。”后来文×又接着打电话,对方还是没接,文×说:“张×哥也不接电话”。当时我没理他,过了一会儿,文×接了一个电话,因为当时开着免提,所以我听到文×和刘平的对话,文×说:“货已经发了,你怎么不接电话?”刘平说:“我在玩游戏,没听见。不要给对方打电话,等对方收到货,钱我给你。”文×又问刘平:“你确定吗?”刘平说:“反正有事你找我就行了。”我知道阿文有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号码后四位是4488或8844。阿文的电话号码我存在手机里的名字叫崽儿。我和他最后一次通话是12月5日,我的手机停机了,最后一次通话是我为了验证我的手机号码,我让文×用他的号码是4488那个号打了我的手机号,当时打通了但是我没接。沙×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文×,辨认出11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刘平。4、证人左×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通燕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燕化分部负责人。2014年12月5日下午,警察到我的快递公司里检查时,发现了一个可疑的包裹,后来经过对这个可疑包裹进行开包检查,发现里面有6瓶辣椒酱,在其中4瓶中发现了4包白色晶体,像是冰毒。包裹是从四川省成都市发往房山区的,寄件人是陈林,电话是159XX****XX,寄往北京市房山区北关环岛,收件人是陈璐,电话是182XX****XX。5、证人全×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我正在副食店上班的时候,一个20多岁的女子抱着一个30公分左右的箱子到了我的商店,她来了之后和我说要把她抱着的箱子邮寄到外地。我就给了她一张韵达快递的快递单,这个女子就在我商店门口的冰箱上填好了单子,她说里面是豆瓣酱。我说哪都有豆瓣酱干嘛还发快递,她说这豆瓣酱是他们厂子自己做的。她给了我钱就走了。我就把快递单放在箱子上了,后来收快递的就把这个快递收走了。6、毒品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快递邮寄的豆瓣酱内藏有的4包白色晶体净重174.4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78.9%)。7、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1)经对文×手机(iphone,内置神州行手机卡)进行电子数据恢复,提取了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大于500KB的图片及微信等内容。其中,文×所使用手机号码(183XXXX****)给沙×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82XXXX****姓名标记为陈露)发送有彩信“北京市房山区北关环岛”等内容;该手机与刘平所使用手机号182XXXX****(标记为劉平一)有通话及短信记录,其中有“三天内到”“事情办完没有,完了把号发给我”“那看你自己,东西没到哪里你就叫别人给你打敲怎么可能,在没走之前我也是给你这样说旳哈,你怎么老是这样出尔反尔呢,这怪哪个呢拖这两天”等内容;该手机与张×所使用的手机(189XXXX****,姓名标记为張雨哥北京)有短信及彩信通信记录,其中有“我刘,你怎么不接电话呀!”等内容,附图片2张,图片为4包白色晶体。(2)经对沙×所使用的lenovo手机(号码182XXXX****)进行恢复,提取了通讯录、短信、微信、通话记录等内容。其中,该手机收到号码183XXXX****(姓名标记为崽儿)发送的彩信一条,内容为:“北京市房山区北关环岛”。当日,该二号码之间有多次通话记录。8、文检鉴定书证实,本案邮寄快递单上的“寄件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收件人地址”及其“联系电话”栏内的字迹均为沙×书写。9、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对文×与沙×同住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棕南正街7号院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豆瓣酱2瓶、冰壶2个、白色晶体1包、电子秤1个;从沙×随身携带的蓝色包内查获身份证1张、白色晶体1包、手机1部。10、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从文×处扣押苹果、MORAL手机各1部、豆瓣酱2瓶、冰壶2个、电子秤1个;从沙×处扣押联想手机1部;从被告人刘平处扣押kliTon、TCL手机各1部、冰壶1个、锡纸9条、银行卡2张、临时身份证1张;从左×处扣押纸箱1个(上有“正宗椰汁”字样)、快递单1张(单号:1201344808993)、豆瓣酱6瓶、白色晶体4包。11、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以及查获涉案毒品、搜查被告人暂住地的情况。12、(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平因偷窃,于2003年11月7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2月22日刑满被释放。(2)刑事判决书证实,文×因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沙×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13、到案经过证实,民警于2015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将被告人刘平查获归案。1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平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5、被告人刘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大概七八点,我给文×打电话说:“到你那里拿点东西。”这样我在上午10点左右打车去的文×的暂住地。文×一直用尾号是4488或8844这个号码,他用的是一部不是白色就是黑色的苹果4手机。我到的时候他女朋友好像刚起床,这时我看到她在收拾房间,收拾完,文×和他女朋友一起出去了。出去的时候文×习惯性地拿出一些冰毒让我玩。我在文×那里除了吸毒还玩电脑游戏。他俩回来我和文×聊天的时候,他女朋友在房间进进出出,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后来我要走的时候,我说:“把东西给我吧。”文×给了我一包冰毒,大约一克到二克,我拿着冰毒就走了。当天下午三四点的时候,文×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查个快递,看这个快递寄没寄走,然后文×用短信将快递号码发给我,我用电脑帮文×查这个快递,我没查到,就给文×打电话问是什么快递公司,文×告诉我是顺丰快递,我一查还是没有,文×说看看再说。后来文×发短信告诉我,是韵达快递,我忘了是我发现快递号码少一位数字,还是文×发现的,反正后来文×将正确的快递号码发给我了,当时我给他查了,网上没有记录。到了当天晚上,我又给文×查这个快递,发现这个快递显示在成都,过了两天,文×又让我给查这个快递,后来我给查这个快递就已经到北京了。又过了一二天,再给文×打电话他就不接了。我就给一个叫“四哥”的朋友打电话,这个叫四哥的朋友告诉我文×被警察抓了,我知道文×被抓后,我就将我和文×联系的号码(尾号为7160)给扔了。刘平辨认认出8号照片上的人(沙×)就是文×出租房里的女人,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文×。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平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4.4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随案移送的物品,一并予以处理。故判决:一、被告人刘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二、随案移送的锡纸九条,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kliTon手机一部、TCL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临时身份证一张,退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刘平的上诉理由为,其没有交给文×藏有毒品的豆瓣酱,也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刘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与原审相同,原判所列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并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平曾因违法及犯罪被处以行政处罚及刑罚,仍不思悔改,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4.4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刘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刘平所提其没有交给文×藏有毒品的豆瓣酱,也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文×、沙×的证言均能够证实涉案藏有毒品的豆瓣酱系其带至文×暂住地,且证人张×的证言亦可证实刘平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证人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有起获的毒品、邮寄单、文×所使用手机与刘平、张×的彩信、短信、通话记录等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刘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做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刘平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硕审 判 员 金昌伟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秀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