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1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永发诉被告潘光胜、姜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发,潘光胜,姜姣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282号之一原告潘永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耀新,冷水江市新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光胜,男,汉族。被告姜姣兰,女,汉族。原告潘永发诉被告潘光胜、姜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湘1381民初128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或查封了被告潘光胜、姜姣兰的银行存款8.6万元或价值8.6万元的其他财产。2016年10月21日,原告潘永发以与被告潘光胜、姜姣兰已和解达了成协议,本院(2016)湘1381民初1282号民事调解书已送达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潘光胜、姜姣兰银行存款8.6万元或价值8.6万元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潘永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潘光胜、姜姣兰银行存款8.6万元或价值8.6万元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