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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1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永发诉被告潘光胜、姜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发,潘光胜,姜姣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282号之一原告潘永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耀新,冷水江市新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光胜,男,汉族。被告姜姣兰,女,汉族。原告潘永发诉被告潘光胜、姜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湘1381民初128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或查封了被告潘光胜、姜姣兰的银行存款8.6万元或价值8.6万元的其他财产。2016年10月21日,原告潘永发以与被告潘光胜、姜姣兰已和解达了成协议,本院(2016)湘1381民初1282号民事调解书已送达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潘光胜、姜姣兰银行存款8.6万元或价值8.6万元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潘永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潘光胜、姜姣兰银行存款8.6万元或价值8.6万元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