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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苍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于海燕与解修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燕,解修龙,于海燕,解修龙,于海燕,解修龙,于海燕,解修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苍商初字第350号原告于海燕,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陵县。委托代理人赵凯,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修龙,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临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燕诉被告解修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海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常秀荣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祥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