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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贺新明申请执行马孝壁、闫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新明,马孝壁,闫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0号申请人贺新明,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马孝壁,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被执行人闫淑琴,又名闫淑清,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贺新明申请执行马孝壁、闫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扣留被执行人马孝壁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索梦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