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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文彤与XX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彤,XX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2494号原告:罗文彤,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海,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勇,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彤与被告XX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文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罗文彤负担。审 判 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