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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绍兴小而美灯饰厂与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小而美灯饰厂,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民终2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小而美灯饰厂。住所地: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工业区。代表人:王红苹,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瑶杰,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创苑路***号***幢*楼。法定代表人:樊斌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姝霞,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绍兴小而美灯饰厂(以下简称小而美灯饰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帮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21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ZYZC-0104059的商帮科技资源注册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注册“中国灯具商城”一个、商城系统平台一个、商城版权一个,商城期限三年,服务费用98000元。2015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ZYZC-0104053的商帮科技资源注册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注册“中国灯具商城手机版”一个,商城版权一个,手机商城期限三年,服务费用102000元。2015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ZYZC-0104056的商帮科技资源注册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注册“互联网+家居商城”一个、商城系统一个、版权一个、手机版本一套、商城版权一个、有效期三年,服务费用200000元。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INT15B-0001744的互联网+项目平台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英文版“互联网+家居”平台技术服务,服务费用98000元。上述合同均约定,在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后,原告须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现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价款390000元,尚有108000元未付。原审原告于2016年1月6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4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一系列合同,从合同内容、被告对上述合同通过登报方式宣告遗失的时间节点,结合原、被告对上述合同的陈述综合分析,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原告根据该合同请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一系列网络服务合同,为原、被告双方签署,该一系列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被告至今尚有服务费108000元未付,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服务费用108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至原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该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绍兴小而美灯饰厂的诉讼请求;二、原告绍兴小而美灯饰厂支付被告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08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至原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0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为4192.76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75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诉讼费10420元,由原告绍兴小而美灯饰厂负担;反诉费1797元,由原告绍兴小而美灯饰厂负担1224元,被告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3元。宣判后,原审原告小而美灯饰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对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四份网络服务合同及相关合同中关于“申请政府补助”的约定认定错误,应于纠正。上诉人提交的四份合同均系合同原件,为被上诉人公司的格式合同,上面盖有公司印章,且有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备注部分均系被上诉人授权人员高迪书写,故应认定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并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反诉请求。被上诉人商帮科技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坚持一审时的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双方实际订立了两组合同,均为被上诉人公司的格式合同。其中,编号分别为ZYZC-0104060、ZYZC-0104054、ZYZC-0104058、INT15B-0001743的一组合同,被上诉人曾于2015年7月2日登报申明遗失。除该组合同上有被上诉人业务员高迪的批注外,两组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基本一致。如在编号为ZYZC-0104054的《商帮科技资源注册合同》上,高迪备注“……商帮协助甲方(小而美公司)申请政府补助10万至100万不等,如注册不成功,乙方(商帮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并退还98000注册费用。5月份注册资金申请不下来,退还98000注册费。扶持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如不成功乙方返还注册费”。该组其他三份合同也有类似内容的备注。事后,因小而美灯饰厂没有获得扶持资金,商帮科技公司业务员高迪与小而美灯饰厂代表人王红苹多次通过微信沟通,高迪表示资金申请不下来,公司要扣30%成本。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提供了一组网络开发合同。两组合同均为被上诉人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面均盖有双方公司印章,以及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捺印),故两组合同均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从两组合同内容上看,上诉人小而美灯饰厂提供的一组合同增加了备注栏批注,其他内容均一致。“备注”由商帮科技公司员工高迪批注,表示小而美灯饰厂如接受此项服务,可申请政府补助并获得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补贴资金;如申请不下来,商帮科技公司退还注册费用。考虑到,虽然小而美灯饰厂最终没有获得政府扶持资金,但商帮科技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以及同意扣除30%成本等具体情况,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各半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对小而美灯饰厂的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致使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170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上诉人绍兴小而美灯饰厂注册费用14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上诉人绍兴小而美灯饰厂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诉讼费10420元,由绍兴小而美灯饰厂负担5210元,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10元;反诉费1797元,由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75元,由绍兴小而美灯饰厂负担3987.5元,由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8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 颖审 判 员  赵保法代理审判员  闵群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