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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3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王贵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王贵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358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负责人崔敏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懿,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英,女,汉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被告王贵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以被告王贵英已偿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贵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贵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对被告王贵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3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审 判 长  王其生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人民陪审员  幸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春涛书 记 员  翟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