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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尤伟锋与胡鑫海、段小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伟锋,胡鑫海,段小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197号原告:尤伟锋,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鑫海,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段小层,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伟锋诉被告胡鑫海、段小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尤伟锋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