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尤伟锋与胡鑫海、段小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伟锋,胡鑫海,段小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197号原告:尤伟锋,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鑫海,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段小层,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伟锋诉被告胡鑫海、段小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尤伟锋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