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7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7民初442号原告许某甲。法定代理人许某丙,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750元,准予免交。审 判 长 黄新陵审 判 员 文东凌人民陪审员 陆增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健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