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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7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7民初442号原告许某甲。法定代理人许某丙,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750元,准予免交。审 判 长  黄新陵审 判 员  文东凌人民陪审员  陆增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健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