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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窦莎申请执行XX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莎,XX,闫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窦莎,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XX,女,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闫彬,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窦莎与XX、闫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XX、闫彬的银行存款207386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广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