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康爽诉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康爽,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81行初10号原告周康爽,男,1974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住所地汨罗市罗城路。法定代表人尹飞龙,该大队大队长。原告周康爽不服被告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康爽以汨罗市人民政府已责令被告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撤销对原告周康爽作出的行政处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康爽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康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康爽负担。审判员 马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