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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9执16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明英、李明华、刘学心、韩宗萍、秦国春、赵国兰、黄加彪、王元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定县明华矿业有限公司,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英,李明华,刘学心,韩宗萍,秦国春,赵国兰,黄加彪,王元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16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永鸿,系该联社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21762061-4被执行人:武定县明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国春,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8856082-2被执行人: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晓琼,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8368463-1被执行人:李明英,女,傣族,1977年3月5日生,住禄劝县。被执行人:李明华,男,傣族,1971年9月21日生,住禄劝县。被执行人:刘学心,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禄劝县。被执行人:韩宗萍,女,汉族,1969年9月27日生,住禄劝县。被执行人:秦国春,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生,住禄劝县。被执行人:赵国兰,女,汉族,1964年2月2日生,住禄劝县。被执行人:黄加彪,男,傈僳族,1983年5月11日生,住四川省会东县。被执行人:王元美,女,彝族,1982年10月3日生,住四川省会理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明英、李明华、刘学心、韩宗萍、秦国春、赵国兰、黄加彪、王元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云2329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执行到37.2370万元,经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已无存款,于2016年10月20日已查封被执行人秦国春所有的位于禄劝县五星路搬迁新区土地一宗。暂无法变现。经房产登记部门查询,上列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国土资源部门查询无商业用地登记信息,经车管部门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已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执行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审判员  张志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爱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