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立良与李永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良,李永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382号原告:李立良,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地兰,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源,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永强,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李立良诉被告李永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立良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