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立良与李永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良,李永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382号原告:李立良,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地兰,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源,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永强,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李立良诉被告李永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立良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贵 更多数据: